太陽光電、系統設置、行政流程、電力收購、併聯躉購、公有標租、光電景點、系統設置流程、系統設置類型、設置費用試算、設置注意事項、設置評估保養,歡迎來電詢問或來信與我們聯絡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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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、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,依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(標租文件附件2),協助確認規格是否符合須知規範後簽章。
本文出自 : 陽光屋頂百萬座
依據 99 年 12 月 10 日、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44950 號解釋,自然人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,得免辦理營業登記、並免課營業稅,由電業(台電公司)於付款時,填報「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」予自然人,並由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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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者在台電公司的契約收購年限到期後,大致有 2 種選擇:
1、繼續與台電公司簽約售電,但收購期間改為 5 年一約,費率則以台電公司當年度公告的迴避成本為準。
2、隨著技術與市場條件成熟,加裝儲電設備,自己發電自己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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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推廣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,政府保證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長達 20 年,也就是台電公司在簽約後的 20 年內都會依照簽約當時所適用的費率收購電能,設置者不用擔心政府的躉購費率逐年下降、收益會跟著減少。
至於多久可以回收成本呢?以年平均發電量 1,250 度/瓩的嘉義地區為例,若設置 5 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一年約可產電 6,250 度,每 1 瓩的平均設置費用為 71,000 元,5 瓩的設置費用即約為 355,000 元。依據 106 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(採用高效能模組之屋頂型)6.4695 元/度來計算,約 9 年左右即可回收。如果投入的設置成本更低,回收年限將更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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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之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,除非當地饋線不足或有相當障礙、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併聯,否則如果發電設備一切符合設置相關規定,台電公司身為經營電力網之電業,是有義務予以併聯並簽約躉購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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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頂的設置條件與選用模組的轉換效率等,都可能會影響可裝設容量。一般而言,如果屋頂是平的,裝設 1 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約需 10 平方公尺(約 3 坪)的設置面積;如果屋頂是斜的,則約需 7 至 8 平方公尺。如果設置面積相同,使用轉換效率較高的模組,可裝設容量也會比較多。此外,屋頂周圍如有女兒牆、水塔、樹木或鄰近建築等潛在遮蔭,也可能會降低發電量,影響可裝設容量的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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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確定是合法建築,並有房屋、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。屋頂型設備的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若不是同一人,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;而地面型設備申請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者,則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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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市面上的每瓩系統單價約為 51,300 至 71,000 元,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安裝費用還是會依據設置容量、所選用材料、安裝工法、施工難易度,以及是否需要額外服務等而有所差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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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」是指與電力系統併聯運轉,並且傳送部分或全部電能給台電公司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併聯型設備輸出之併接點可能位於用戶所有之內線、或位在台電公司新設之外線,取決於設置者使用電能的模式與收購類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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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已成立管理委員者,可依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相關規定辦理:
第 31 條: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並經決議同意,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 2/3 以上出席,出席 3/4 以上同意。
第 32 條:依第 31 條未獲致決議,重新召開,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/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/5 以上出席,出席 1/2 以上同意。
第 33 條:設置於屋頂者,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。
第 34 條,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。
注意有無使用到「約定專用部分」。【註:屋頂不得約定專用】
二、未成立管理委員者,可依「民法」相關規定辦理:
第 820 條:共有物之管理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/3 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【註:細節請參考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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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民眾與系統廠商簽訂合約後,申設程序可分為工程施工及行政作業等二部分。
行政作業一般包含下列流程:
(1)併聯審查(台電公司):確認併聯可行性與併聯點,以利後續施工參考。
(2)同意備案(能源局):確認並統計國內整體設置容量及地點等資訊。
(3)簽訂購售電契約(台電公司):確保設置者之購電權利。
(4)施工作業(設置單位):設置單位自行辦理施工作業或委託專業人士辦理。
(5)併聯試運轉(台電公司):系統開始供電及計價。
(6)設備登記(能源局):完成發電系統之行政作業。
以設置約 10 瓩之發電設備為例,當完成系統設計與材料準備後,系統安裝工程約需 2 週,而行政作業時間約需 2~3 個月,視廠商配合程度及個案狀況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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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。發電設備主要由模組與變流器組成:由於模組輸出為直流電,並不會衍生高頻幅射問題。而設備整體產生的磁場強度相當於電腦等一般家用電器,除了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(如 EN 61000-6-2 與 EN 61000-6-3),也遠低於環保署所訂的環境建議值,故運轉時並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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